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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特定秘密保護法 規範55項
Oct 14th 2014, 16:34

日本政府今天在內閣會議決定特定秘密保護法的運用標準及政令。特定的行政機關可指定特定秘密的對象為國防、外交等55項。新法將於12月施行,5年後再做調整。

日本內閣會議今天決定嚴懲公務人員洩漏機密的特定秘密保護法的運用標準及政令。得指定特定秘密的機關有19個行政機關。今天內閣會議也通過了規定新法將於12月10日施行的政令。

特定秘密保護法所指的特定秘密只限國防、外交、防諜、反恐對策這4個領域,運用標準細分為55項。其中,以有關國防的部分列舉出19項最多,這包括自衛隊的訓練、演習、資訊蒐集活動的運用、計畫、自衛隊潛艦或飛機、掃描器等型號或功能等。

外交項目有17項,包括與外國政府協商領土保全、合作方針等。防諜活動有10項,包括核武或化學製劑的進出口計畫、外國政府所提供的情報等。反恐有9項,包括對重要設施、重要人物等的維安計畫、與外國政府合作所實施的措施等。

特定秘密保護法規定的注意事項記載:「僅限必要最小限度的期間指定必要最小限度的資訊」,以避免擴大解釋。

實施新法的手續雖已走完,但這項新法遭到質疑,有人認為可能會因政府的裁量,導致人民「知的權利」(知情權)受損。特定秘密保護法明載,要尊重人民知的權利,並禁止擴大解釋。

有關新法的運用標準,針對人民知的權利,內容明載「與民主主義社會相關的部分,應充分受到尊重」,意指政府應尊重採訪及報導的自由等。

日本政府認為在國防、外交、防諜、反恐這4大領域的資訊,如果外洩的話,可能嚴重影響國家安全保障,因此指定特定秘密,嚴加管理。

處理特定秘密的公務人員或與政府有簽約的企業相關人士如果洩漏特定秘密的話,最高可能被判處10年的徒刑。

作為負責監督特定秘密的管理狀況的機構,內閣府將設「內閣保全監視委員會」,這由各省廳(部會)的次官級官員組成。另外,內閣府將設「獨立公文書管理監」、 「情報保全監察室」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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